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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鹅厂出品被鹅厂申请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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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供稿:秦琳


判决书原文请戳(2019)京行终10063号

鹅厂广大网友对腾讯公司的昵称。2015年4月13日腾讯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6694266 号“鹅厂”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获准注册。

保定市华宇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宇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6715668 号“鹅厂出品”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动画片;电热袜商品上。腾讯公司以诉争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腾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但是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本案中,华宇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和二审诉讼阶段均未出庭应诉,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注册的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商标分别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鹅厂”“猫厂”“狼厂”在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公众中已分别与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和百度公司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华宇公司在其核准经营范围之外的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和第42类中与互联网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件分别与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及百度公司具有指示对应关系的“鹅厂出品”“猫厂出品”“狼厂出品”商标,以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国内外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超过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腾讯公司等知名企业商誉,通过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综上,华宇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腾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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